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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程序漫長 瓦解教育現場價值


教育部近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雖為建立制度分流,然而細看配套修正的《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卻發現原本校內管理的「平時考核」,正被迫推向高度法制化的「調查程序」。

《解聘辦法》第九條之一新增「校長召開之會議若認定行為人涉及《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考核辦法》中也規定,經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這兩個修正法條配套之後,即使只是輕微或單次親師生衝突,也都必須進入調查程序。

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校園管教絕非當事人間的私事,更是全體學生的學習過程。根據班杜拉(Albert Bandura)「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學生透過觀察他人的行為後果來學習規範,這被稱為「替代性學習」。當學生出現偏差行為時,教師給予明確且相稱的處置,能讓全班同學在觀察中預見行為邊界,從而學會自我控制。

然而,現行修法卻可能讓這種「替代性學習」機制失效。根據《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的新制,一旦被檢舉或媒體轉載,學校即「必須」受理並啟動調查,甚至可能進到外聘委員調查的程序。這種「防衛性行政」導致處理程序漫長,不僅耗損行政能量,更在瓦解教育現場最核心的教育價值。

教育不應只有「法辦」,更應具「教育性」。適度的處罰或處置並非報復,而是為了提供行為導正的及時規準。若法規導致學校被迫從「教育目的」轉為「辦案目的」,原本的教育契機,恐在冰冷的詢問中消磨殆盡。

我們追求校園人權,但不代表應走向「零管教」。校園治理應以教育專業為核心,保留教師在處理紛爭的彈性判斷,並理解教室是未成年人的社會學習過程。


作者陳佩瑩為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秘書長、全教總政策研究員

本文刊登20260125國語日報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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