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辦法修正未解決現場困境 七縣市教師會聯合訴求:廢除校事會議制度
-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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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辦法修正未解決現場困境
七縣市教師會聯合訴求:廢除校事會議制度

教育部12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條文(下稱本次修正),我們嚴正指出:本次修正不僅沒有改掉原本制度最核心的弊端,反而使校園衝突處理更走向「辦案化」、「產業鏈化」,教師、學生與學校將承擔更高成本與更長時間的消耗。基此,新北市教師會、桃園市教師會、南投縣教師會、彰化縣教師會、雲林縣教師會、嘉義市教師會、嘉義縣教師會等七個縣市的教師會再次明確提出訴求:應廢除校事會議制度,回到真正能修復關係、保障教育專業與程序正義的制度設計。
本次修正條文將可能造成以下不良影響:
一、觀課與行政介入未被限縮,反擴大權力濫用風險
本次新增第一條之一,將「巡堂、觀課、行政晤談」等作為瞭解教師教學與互動之方式,且得「作成紀錄」;更在調查程序中明文規定必要時可「實體或錄影方式觀課」並要求教師配合。這對於第一線教師而言,並非「輔導支持」,而是可能被少數心術不正的校長及行政團隊轉化為政治性或報復性工具,造成寒蟬效應與教學專業受損。
二、把衝突推入調查泥淖:師對生「調和/修復」仍缺席
校園師生衝突本應優先導入「調和、修復、支持」等機制,讓關係修復與教育目的先行。但本次修正的核心仍以「檢舉—受理—調查—懲處」為主軸,對於如何在早期階段有效處理師對生衝突、避免擴大對立,幾乎未提出可操作的制度設計,導致教師與學生都被迫進入冗長且高度對立的辦案程序,消耗教育能量。
三、「輔佐人」制度恐衍生新的產業鏈
條文允許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若配套不足、監督不足,恐衍生「陪同、諮詢、代言」等外部市場化服務,讓案件處理更走向產業鏈化,偏離教育本位。
四、受理把關與後續程序失衡:外聘人才庫擴權,形成「一條龍」風險
過去人才庫成員多在調查階段出現,但本次修正新增第九條,學校受理前之會議須由校長邀集外聘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以及校事會議委員中的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共同決定,且校長「無表決權」,以無記名投票決定是否不予受理。表面上像是強化客觀,實際上卻讓「人才庫」角色深入制度關鍵環節,形成由外部人員高度介入受理、調查與評斷的「一條龍」處理結構。
我們憂心:在人才庫運作逐漸產業化的結構下,為了「可交付的案件量」與制度慣性,將導致「成案更容易、撤案更困難」,現場更常態性陷入調查程序,形成制度性耗損;更嚴重者,當「無責的外部調查」卻能以報告深刻影響教師、學校與學生,且缺乏足夠監督與責任對價,制度正當性將難以建立。
五、「教師會代表」被降格為「教師代表」:弱化團體協商與專業監督
第九條條文明載參與受理前會議者為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而非「教師會代表」。這不只是名詞調整,而是制度方向的倒退:把長期參與公共事務、具組織責任與專業支撐的教師會角色排除在外,使教師權益更難在制度中被有系統地保障與監督。
六、調查人員品質良莠不齊,卻欠缺透明與退場機制
教師與學生的權益高度依賴調查品質;但現行制度下,調查人員專業訓練、評鑑、利益迴避與退場機制仍不充分。當調查品質不一,卻能產出足以影響教師生涯、學校治理與學生權益的調查報告,制度風險只會被放大。然而本次修正條文依舊不願正面回應不良調查員的處理方式,欠缺透明與退場機制。
七、第九條之一擴大辦案化:把「考核」變成「可以調查」,讓校園大案小案通通進入調查程序
過去並無規定教師成績考核需經過調查,但本次修正新增規定:學校受理前會議若認定涉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懲處情形,則改依考核辦法處理,並「不適用」受理與否之規定。這等於把原應聚焦於教育專業評鑑與行政管理的考核事項,推向更高強度的辦案路徑,將造成學校長期陷入「整年辦案」的惡性循環,嚴重排擠教學與輔導能量。
八、保密義務加重到刑責,卻未處理證據污染與學生疑似串證
第五條文明定參與處理者負保密義務,違反者除行政責任外,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這種「高壓式保密」易使一線人員不敢求助、不敢討論程序正當性,反不利於事態釐清;更易造成一線承辦人員的驚恐而大逃亡。
同時,條文雖要求學校先行蒐集或保全證據,但對於證據污染、學生疑似串證、訊息外流後的真實性崩解等關鍵問題,並未提出足以落地的防制設計,形同把高風險丟回學校自行承擔。
九、案件入口擴大、濫訴更無成本:從機關通知到媒體報導皆「視同檢舉」
現行制度對於惡意檢舉、反覆檢舉、或明顯缺乏具體事證的濫訴行為,仍缺乏有效成本與制衡。本次修正更規定:學校經警政、社政、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之通知而知悉者,視同接獲檢舉;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者,亦同。
在「濫訴沒有成本」的前提下,又進一步擴大案件入口,勢必提高成案機率、放大社會輿論對校園的干擾,讓教育現場更難回到事實釐清與關係修復;更可能導致學校「為避免風險」而傾向啟動程序,形成制度誘因錯置。
十、教育部「未審先判」:在事實未確定前即以「被害人」稱呼,將解聘辦法刑案化
本次修正多處直接使用「被害人」一詞(如第五條檢舉規定、第十一條處置規定、第五十二條陳情規定等),甚至在第十一條以「疑似被害人」保障其權利的脈絡下,仍在同條多處以「被害人」指稱當事學生。這種用語在事實尚未確定前,等同先行貼上「被害」標籤,讓制度呈現「刑事案件化」的思維,對教師工作權與人格造成羞辱與不可逆的社會性傷害。若最終調查不成立,請問誰才是被害人?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CRC)早已保障學生完整救濟權,教育部卻以預設對立、貼標籤的方式對老師運作制度,無助於校園信任重建。
十一、教師權益無辜受損,補償辦法付之闕如
過去已有多項實例,教師若遭「暫時停聘」,即使最後無事實證據,仍蒙受名譽、財產與身心損失,包括研究加給、獎金、年資等全數受害,卻無補救。然而,本次新增條文仍未見對無辜教師的補償或回復機制,形同「未審先罰」:在事實尚未釐清前,先以程序讓教師承受實質懲戒;即便日後證明清白,損害也無從補救。此種制度設計不僅造成制度性冤損,更是對教師工作權、名譽權與程序正義的重大侵害。
基於上述種種緣由,新北市教師會、桃園市教師會、南投縣教師會、彰化縣教師會、雲林縣教師會、嘉義市教師會、嘉義縣教師會等七縣市教師會共同呼籲教育部應盡速進行以下措施:
一、廢除校事會議制度,以符合教育目的、程序正義與權責相當的制度取而代之。
二、建立「先修復、後處置」分流機制:師對生衝突應優先導入調和、修復與支持。
三、建立檢舉門檻與濫訴成本:強化具體事證要求、惡意檢舉處理與反覆檢舉管制。
四、改革調查機制:強化調查人員專業訓練、評鑑、利益迴避與明確退場制度,並增加透明與外部監督。
五、限縮觀課與行政介入權限:避免觀課成為打壓或報復工具,回歸教學專業自主。
六、用語回歸中性與程序正義:在事實未確定前,應採「當事人/疑似被害人/被行為人」等中性用語,避免未審先判與制度性羞辱。
七、建立對無辜受害教師的補償制度:對停聘、名譽受損、薪資與年資損失等,提出明確、可操作之補救與回復機制。
我們呼籲教育部正視現場真實困境,廢除校事會議制度,停止以「制度加碼」取代「問題解決」,更勿把教育現場推向長期對立與低信任。教育需要的是能修復關係、保障程序正義、尊重專業的制度;不是一套讓學校、師生都被迫「全年辦案」的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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