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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責任險

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

各縣市教師職業工會所屬之教師工會會員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新台幣 50 萬元

生效期間:

依照約定日期零時起至翌年1月1日零時止

自負額:

每一賠償請求: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但不得低於NT$10,000

自負額之適用:

對於每一賠償請求依法應負之損失賠償及其所生之抗辯費用,僅就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部份負保險給付之責。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保險範圍

1.專業責任

被保險人因義務違反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2.侵害智慧財產權

被保險人非因故意而侵害智慧財產權(不包含專利權及營業秘密)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3.誹謗行為

被保險人因非故意的書面或言詞誹謗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4.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為抗辯因記載於保單首頁且符合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事項或擴大承保事項之賠償請求所發生之抗辯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5.身體傷害/財物損害

被保險人因專業服務,未能達到法律所要求之注意標準、注意義務及專門技術所致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負保險給付之責。


(依保單條款第四條 [ 除外不保事項 ] 第二項 [ 身體傷害/財物損害 ] 之內容:賠償請求的發生,是因為或基於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但如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害係因被保險人所提供之專業服務,未能達到法律所要求之注意標準、注意義務及專門技術所致者,不在此限。)


相關檔案詳見寶祥保險經紀人官網-教師責任險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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