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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反對《教師解聘辦法惡修》 「有罪推定、未審先判」寫進制度的那一刻!—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暨教師會

 


攤開《教師解聘辦法》,本次修正通篇條文中竟有26 次多處直接使用「被害人」一詞(如第五條檢舉規定、第十一條處置規定、第五十二條陳情規定等),甚至在第十一條以「疑似被害人」保障其權利的脈絡下,仍在同條多處以「被害人」指稱當事學生。


這種用語在事實尚未確定前,等同先行貼上「被害」標籤,讓制度呈現「刑事案件化」的思維,對教師工作權與人格造成羞辱與不可逆的社會性傷害。 若最終調查不成立,請問誰才是被害人?


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 CRC)早已保障學生完整救濟權教育部卻以預設對立、貼標籤的方式對老師運作制度,無助於校園信任重建。放眼我國法規,除非身分已經確認,從未有法條在調查前就如此定性。


這樣的用語,傳遞的是什麼訊息?

不論事件大小、不論事實真偽,教師一進入程序,立刻被放在「加害人」的位置。這不是中立調查,而是立場先行、結論在前,等同把「有罪推定、未審先判」直接寫進制度。


當法條語言本身就已經站隊,

當程序一開始就失去公平起點,

教師的專業、尊嚴與正當程序保障,還剩下多少?

這不是文字遊戲,而是制度態度的赤裸展現。


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暨教師會邀請大家——

 一起看清條文背後的價值立場

 一起思考這樣的制度會把校園帶向哪裡

 一起守住「未審先判不得成立」的最後防線


基層心聲:「還沒審就先判?原來在教育部新法眼裡,老師只要被檢舉就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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